2.在取得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準遷入證明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登記,取得遷移證明並註銷戶口,註銷戶口。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民流動時,從到達遷入地時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可以及時辦理落戶手續,由本人或者其家庭主持辦理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上交遷移證件。
4.可以持離婚手續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派出所通知後,可以不經過原戶籍直接遷入,可以在戶口本上註明。
註意:
《關於室內成員因家庭矛盾無法使用戶口本有關問題的答復》
家庭成員因家庭矛盾不願將戶口簿交給其他家庭成員,以致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經當地派出所勸說無效的,派出所可在家庭成員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的基礎上,出具僅含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戶口簿,並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註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