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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標準

法律分析:由於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可以在員工無法提供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如延遲復工或不復工等,利用員工的年假等節假日來抵消工作日。因疫情原因,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在網上和家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應依法支付工資。疫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在家工作的員工也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職工工作量不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員工的工作量不足,雇主可以與員工協商在家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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