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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賊纜觸電身亡,家屬索賠百萬。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此事?

江蘇壹男子在偷高壓電纜時不幸觸電身亡。其家人將電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數百萬賠償。法院審理此案後,最終駁回了家屬的要求。從法律角度來說,拒絕家屬的要求是必然的結果。

第壹,小偷的行為觸犯了法律。

該男子在偷竊過程中不幸身亡,而且他所偷的物品比較特殊,電纜本身就有危險性,這是成年人的常識。雖然電纜的所有者是電網公司,但這壹意外死亡結果是受害人故意盜竊造成的,所以根據《民法》的規定,電網公司不必承擔責任。

我國《刑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對這種因盜竊引發的事故也有明確規定。條例規定,地面、地下或者空中的電纜、電線屬於受保護的電力設備,盜竊或者故意破壞電力設施給居民生活造成嚴重損害和負面社會影響的。根據事實可以判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事故的,可以判無期徒刑。

同時還規定了行為人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原因,利用電力設施自虐或自殺的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後果由行為人本人承擔,電力設施所有者或單位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二、案件事實

這個案子的事實非常清楚。該男子及其同夥的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施設備的行為,應當為其盜竊破壞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因此,供電公司不需要為該男子觸電賠償,家屬的主張更加不合理、不合法。

第三,吸取經驗教訓

很遺憾那個人去世了,但不能否認他犯了法。居民應該從事件中吸取教訓,杜絕這種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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