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西省實施辦法》第八條用於支付下列項目: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工傷認定調查費;
(十壹)工傷預防費;
(12)職業康復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經營、建設或者裝修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