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房地產登記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樹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附著的土地、海域壹並登記,保持權利主體壹致。
第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成後,將不動產權利人的登記結果和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的位置、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告知不動產跨行政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四條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發放房地產權屬證書。
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用島登記由國土資源部受理,並依法向權利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按照國土資源部《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使用土地登記辦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