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65438年6月+10月65438+10月31日前入伍,經批準退出軍隊的,享受農村退役士兵待遇。農村退役士兵死亡後,其遺屬可享受六個月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農村退役士兵死亡遺屬無其他相關政策規定。
擴展知識:
1.調整後的農村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抗戰時期入伍的每年不低於26560元,其他時期入伍的每年不低於26060元。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達到每人每月700元。
二是對1954 11實行義務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後入伍的農村軍人,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且未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提高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義務兵役制實施每滿1年,每月增加5元,達到每滿1年增加1元。
三是對農村、城鎮無工作單位、家庭困難的退役人員,不符合評殘條件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含參加鈾礦開采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