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可以公證為男方婚前財產嗎?
發布日期:2019-05-30
林書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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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並辦理公證。當事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應當向住所地或者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申請。也就是說,具體的公證財產範圍應該在雙方協商的範圍內。但結婚時雙方的彩禮不屬於公證範圍。根據《公證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彩禮屬於婚前男方為了締結婚約而給女方的錢。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後,財產的所有權屬於受贈人。也應該成為婚前壹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