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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提醒函的功能

這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壹種告知行為,可以證明債權人在合理時間內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交付是指開發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行為。交付是開發商向業主交付的義務。他把物業委托給業主也是可以的,但實際上物業要提供委托書。否則,開發商應自行履行交付義務。而且,委托的糾紛本身與業主無關。開發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對人。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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