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六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和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不了解當事人的,要耐心解釋,不能責罵、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交通警察在對涉嫌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進行檢查時,應當使用規範用語:您好!請出示妳的駕照和行駛證。
第二十五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執法任務時,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帶、反光背心、發光警棍、警用文件袋、對講機或者移動通訊工具,可以配備警用鏈路、音視頻執法設備等。必要時可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警械。
第二十七條執勤警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標誌、警示帶、攝像機(或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汽車穿刺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執行公務的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標誌、警示帶等裝備。
第二十九條執勤警車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裝備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