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