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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死亡賠償金的新規定

法律分析:(1)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2)承保商業三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付;以及(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根據規定,強制保險最高賠償限額為12.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最高為11萬元,住院治療為1萬元,財產損失為2000元。但現實中,各種理賠往往會超過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如果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投保人可能要自己承擔壹定的費用。建議車主在購買車險時,除了強制保險外,商業保險還是必不可少的,這樣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幫助支付超出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16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被侵權人人身傷亡需要支付施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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