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網絡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有專家提到,根據這壹規定,網絡運營者可能要在2800多個縣市進行網絡信息服務備案,對於平臺和地方政府來說,會增加很多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法律依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壹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報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
網絡約租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和車主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在線日誌、在線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進行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