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1213條
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