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投訴交通事故處理不公?
(1)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至於交警調解的賠償部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處理。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壹款情形的,原辦案單位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作出不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壹交通事故的同壹檢驗鑒定以壹次為限。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閱、復制、提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上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
二、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發生交通事故後,保護事故第壹現場,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2.向保險公司報案;
3.持車輛事故登記表到理賠部定損,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
4、修車;
5.向保險公司提交文件;
6.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