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申請復議、調解和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
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上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
事發後,如果壹方不按規定離開現場或在現場糾纏,另壹方可以報警,警方會對拒不離開並造成交通堵塞的壹方進行嚴肅處理。
如雙方未按要求撤離現場,造成擁堵,交警將依法強制拖走事故車輛,並處以200元罰款。同時對當事人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放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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