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受害方不願結案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結案。公安機關不予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投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5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2、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事實;
3.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