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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什麽情況下需要車輛鑒定和檢驗?

下列情況需要車輛識別和檢查: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5.疑似被搶;

6.屬於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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