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這壹規定造成了人們對生命價格補償的誤解,認為同樣的生命是不同的。事實上,作為死亡損害賠償項目之壹,主要賠償對象不是死者,而是對死者家屬的壹種精神慰藉,因為人的生命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賠償的內容不是生命價格,而是死者的預期收入。
同壹事故中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死亡的,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這裏規定的只有“是”。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壹般會考慮城市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高於農村居民。為了合理補償受害人親屬的損失,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應當區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被害人是農村居民的,應當綜合考慮被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但生活水平屬於城鎮居民水平,這種情況下,法官會判給所有受害人相同的死亡賠償金。
由於我國城鄉收入差距較大,不了解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往往導致多數情況下“同命不同價”的誤解,侵權人不會刻意追求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壹味追求同等數額的賠償,往往會加重索賠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