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事故涉及的車輛是個體戶、包工頭、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業主的,由業主或者雇主承擔事故賠償責任;2.車輛承包、租賃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承包人、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3.事故車輛駕駛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擅自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4.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或者利潤分成視為同壹所有人,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5.經車主同意,車輛合法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所有人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由車主承擔連帶責任;6.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履行職責、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先行賠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之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交付機動車而未辦理登記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受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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