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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

法律分析: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現有法律法規涉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行政管理、航海、地方海事、公路管理(含超限運輸管理)六個領域,共有56部法律,其中法律4部,行政法規12部,地方性法規3部,政府規章3部,國務院部門規章34部。也有十多項國家標準和十多項交通部行業標準是配合這些法律法規實施的。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市縣兩級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共有56個行政執法主體,525項行政執法行為(其中行政監督檢查43項,行政強制26項,行政處罰456項)。在上述法律法規中,龍巖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各縣市法制辦先後發布了龍巖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依據的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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