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交通管理的安全有序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依法懲處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現的妨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公共交通工具* * *已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二、本市車輛、船舶擅自到外地接載或用外地車輛轉運新冠肺炎確診病人或疑似病人的;
三、本市車輛、船舶擅自到外地接載或用外地車輛轉運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觸者;
四、本市的車輛、船舶擅自接載或轉運有不能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的發熱、咳嗽等癥狀的患者;
五、本市車輛擅自在重點疫區接送人員或者與外地車輛接駁轉移重點疫區人員的;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疫情擴散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贛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