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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安裝計量設施有什麽處罰?

法律分析:為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江西省水利廳關於開展全省取水工程(設施)核實登記工作的通知》(贛水資源字[2019]6號)要求,吉水縣水利局對吉水縣所有取水工程(設施)進行了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吉水縣納入取水工程(設施)的大部分用水戶無取水許可證取水屬於違法行為。現將未取得取水許可的項目(設施)列入登記整改臺帳(詳見附表1)的用水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40日內,依法辦理取水許可並安裝用水計量設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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