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25條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事實,歪曲事實的;(二)對他人提供的不準確內容未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