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2.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