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比較通俗。對比A公司向信用社B借款500萬,約定今年年底還清,但A公司今年年底無力還清,於是向信用社B借款10萬償還即將到期的500萬。
請舉例說明民法中的情勢變更原則,民法中的混淆是什麽意思?
“情勢變更”和“混亂”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
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情勢變更而使合同基礎發生動搖或喪失。如果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比如上世紀70年代,甲方與乙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在乙村租了壹塊荒地,用於種植果樹。合同約定,甲方每年向乙村支付承包費50元,租期50年。a把果林經營得很好,這些年賺了很多錢。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今天50元的價值已經和70年代的50元完全不壹樣了。現在,如果甲方仍然只支付50元,乙村,承包費每年按原合同,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損害乙村的利益..
這時,形勢變化的原因出現了。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賦予乙村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導致情況變化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物價飛漲、匯率劇變、國家經貿政策變化等。
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屬於同壹人,原則上導致合同關系消滅,是債務消滅的獨立原因。(《合同法》第91、106條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