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人身限制令的相關規定
禁止令是罪犯的新行為準則。所謂“禁止令”,是指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對違反禁止令但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如違反禁止令三次以上或因違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再次違反禁止令的,法院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禁止令的適用範圍
禁令是指法官簽發的令狀,主要是禁止被告人做某些行為,限制救濟的具體表現。民事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虐待兒童等類型的案件中發布,主要用於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禁止令也可以用來禁止鄰居之間的不良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