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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打學生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老師毆打或體罰學生是違法的。輕者可追究行政責任或侵權責任,已造成傷害者可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體罰違反了國家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體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體罰主要是指教師使用暴力方法或威脅,或使用其他強制方法侵害學生健康的侵權行為,如用手或工具擊打學生,要求學生站著或蹲著,或其他超出肢體動作的運動。還有就是變相體罰,這是壹種間接的懲罰學生的方式,包括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懲罰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如果布置了很多作業,會侮辱和諷刺學生。對於體罰學生的老師,法律有明確規定可以處罰,處罰的方式和力度也會視老師體罰學生的具體情況而定。所有教育機構,包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都要按照現行的教師管理辦法,對經常體罰學生的教師予以辭退或給予行政處分。有兩種方法可以駁回。輕者解除現崗位聘用合同,但工作會由教育單位或教育部門安排。比較嚴重的是解除教師聘用合同,自己另謀高就。教育單位和教育部門不會幫他安排。行政處分還可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如果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比如不擇手段對學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甚至死亡,那麽就構成犯罪,法院會對其行為進行查處。另外,因為體罰對教育單位造成損害,比如名譽損失,那麽涉事教師也應該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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