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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教師的職責是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國民素質的使命。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加強師德修養,以身作則。

2.註重培養學生能力,發展學生個性,精心組織和指導課外小組活動,培養學生興趣,擴大知識面,發揮特長。

3、按規定做好月考、期中考、期末考和入學模擬,做好質量分析,及時反饋,改進教學。

4.充分利用學校多媒體教學資源,提高課堂教學效率。

5.主動適應學校發展需要,積極開發校本課程,承擔選修課教學任務。

6.履行教師聘用合同,完成學校安排的教學工作,認真完成教學任務。了解新課程標準,把握學生實際,制定適合學生實際的教案,並認真實施。

7.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包括自學、認真閱讀、認真思考、預習和復習的習慣。

8.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9、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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