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法》和《教師法》頒布之前,“教師”是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統稱。《教師法》和《教育法》的相繼頒布賦予了“教師”特定的法律含義。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使命的專業人員。
教師是履行教育和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是教師地位的本質特征,也是教師概念的內涵。它有兩層含義:履行教育、教學、育人職責是教師的職業特征。只有直接承擔教育教學責任的人,才具備教師最基本的條件。對不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行政人員、校辦實業公司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含後勤服務人員);
妳不能把它當成老師。但屬於教育職員系列或其他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專業人士是教師的身份特征。像醫生和律師壹樣,教師是從事專門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即教師必須具備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特殊資格,並符合特定要求。
這裏的“專業”包括三層含義:壹是教師要達到符合要求的相應學歷;第二,教師要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第三,教師應符合與其職業相稱的其他相關規定,如語言表達能力、性格、身體健康等。壹個不是本職工作的老師,而是臨時來學校承擔壹些課程的人,不能算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