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是壹個體系。從憲法到標準。
1.壹是憲法,其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條款。
2.其次是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即《安全生產法》;
專門法律主要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
相關法律,如建築法、鐵路法、煤炭法、民航法、工會法等等。
此外,刑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也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關。
3.再次,還有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比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4.還有地方安全生產條例,由地方人大、常委會、地方政務制定。因為各地不壹樣,所以不容易列出來。
5.然後是部門安全規定和地方政府安全規定,由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
例如:交通、機械工業、建築、冶金、電力等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壹些法規也算作部門規章,比如《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條例》。
6.最後,還有安全生產標準。壹些是專門的安全標準,從AQ開始,壹些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包括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