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有教育單位,包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都要按照現行的教師管理辦法,對經常體罰學生的教師予以辭退或給予行政處分。有兩種方法可以駁回。輕者解除現崗位聘用合同,但工作會由教育單位或教育部門安排。比較嚴重的是解除教師聘用合同,自己另謀高就。教育單位和教育部門不會幫他安排。行政處分還可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如果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比如不擇手段對學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甚至死亡,那麽就構成犯罪,法院會對其行為進行查處。另外,因為體罰對教育單位造成損害,比如名譽損失,那麽涉事教師也應該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