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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規定董事長的職位?

董事長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長發生變更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發布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壹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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