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教師體罰學生的,由學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定罪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強調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被監護人、看管人罪。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的被監護人、看管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