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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猥褻幼女,校長承擔什麽責任?

教師猥褻幼女被定罪處罰時,如果幼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校長作為教育機構的代表人,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幼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在教師猥褻學生的案件中,教育部門和學校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賠償責任,沒有明確的說法。像這樣的事件通常是通過家長與政府和學校協商解決的。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家長會采取到學校“鬧事”或者去找政府的形式,迫使政府和學校解決問題。面對父母的“鬧事”,政府承諾對此進行補償。但這種處理方式並沒有仔細梳理政府部門和學校在侵權事件中的責任。在爭吵中,大家都偏離了事件的主題。在我看來,淫穢事件發生在校園和教室。學校有義務和責任對學生進行監控,保證學生的身心安全,政府部門有責任對學校的辦學進行監督。因此,政府部門和學校應該承擔責任。而且只有教育部門和學校承擔責任,教育部門和學校才能重視類似事件,而不是把侵犯學生權利變成個別教師的事情,從而加強對教師的教育管理,建立防範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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