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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和哺乳假是幾天?

法律分析:產假國家規定為98天+15天(難產)+15天(每多生壹個嬰兒生育多胞胎)。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哺乳假是指嬰兒出生壹年後,母親在工作日每天有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每天***1小時。它可以壹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天1小時,可以壹起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兩次。每天1小時的哺乳假視為工作時間,正常發放的工資不應減少,不影響晉升、調薪和計算工齡。所以產假和哺乳假加在壹起是98+天,因人而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允許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婦女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婦女,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為其安排壹定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九條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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