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允許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婦女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婦女,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為其安排壹定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九條有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兩個哺乳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哺乳時間和在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