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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為什麽要有懲戒權?

教師懲戒權的性質;

教師懲戒權是教師履行職責的壹項重要權利。然而,由於社會輿論、現行教育觀念和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教師懲戒權並未得到有效保障。實現教師懲戒權的物權化,需要進壹步完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教師懲戒權的監督機制。

教師懲戒權包括批評權,即對學生的不當言行進行批評和制止;隔離權,即對侵犯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學生進行隔離,以保護其他學生;沒收權,沒收手機、玩具、寵物等擾亂課堂紀律的學生個人物品。教育處罰權是教師教育學生的權利。

教育懲戒權遵循合法性原則、教育適宜性原則以及教育懲戒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的原則。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實施教育和處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擊打或者紮刺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

(2)超出正常限度的懲罰,反復模仿,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以及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如故意隔離;

(三)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侮辱或者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的;

(四)對個人或少數人的違紀行為,處分全體學生;

(五)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教育和處罰;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的;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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