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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異地調動政策

法律分析:教師異地調動應遵循“接收地同意接收,地方同意釋放”的原則。

1,填寫轉校登記表,登記表要有轉校同意書,轉校教育部門同意書,轉校教育部門同意書,轉校教育部門同意書,轉校人事部門同意書。根據意見,調入地人事部門將向教師所在教育部門發送協商函。

2.當地教育部門將教師人事檔案送調入地人事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3.檔案審核通過後,調入地人事部門將正式調令到教師所在教育部門,教師持教育部門介紹信到調入地人事部門、教育部門、單位報到。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工作的意見》。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主要是指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下同)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縣內外各級各單位之間的流動。這個意見不包括縣委按組織任免程序進行的人員流動。

2、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應在規定的名額、崗位數量和結構比例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崗位)空缺。

3.機關事業單位流動考生應具備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具備調入單位所需的身份、學歷、年齡、工作年限、工作經歷等資格條件。

4、事業單位人員流動,除組織任免和引進急需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外,壹般不得逆向流動,即從國有企業調入事業單位,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調入公益性事業單位。其中,作為急需引進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調入縣的事業單位壹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按照中央關於後勤服務社會化的要求,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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