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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師德十條禁令

教育部師德十條禁令如下: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1,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2、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3、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4、在招生、考試、評價、職稱評定、教學科研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5.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

6.性騷擾學生或與學生發生正當關系;

7.違反規定索取或者收受家長或者學生財物的;

8.組織或者參與以學生為對象的經營活動,或者以營利為目的強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報刊;

9.組織、要求學生在校內外進行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為學生進行有償補課;

10,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應受到相應處罰。

參考資料: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理措施

教師,這個職業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職業之壹。按照行業規範,在時間節點上,按照職稱和專業,向學生傳授科學文化經驗和技術。他受社會委托對受教育者進行特殊教育。在社會發展中,教師是人類文化和科學知識的傳承者和傳播者。對於學生來說,也是學生智力的開發者,人格的塑造者。因此,人們賦予人民教師“人類靈魂工程師”的崇高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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