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學校和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的管教和實施教育懲戒,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註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客觀公正;根據學生的錯誤程度選擇適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