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三條壹級主任科員及其他相當職級以下公務員的錄用,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
依照前款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五條公務員考核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察政治品質和工作實績。考核指標根據不同的工作類別和不同級別的機關設置。
第三十六條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專項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