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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體罰學生嗎?

學校教官其實就是老師。根據《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應當平等對待學生,註意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老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是違法的。

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或者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第37條的規定,妳可以先要求教育局依法處理。如果認為教育局出具的處理意見不符合法律法規,也可以在收到教育局出具的處理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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