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或者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第37條的規定,妳可以先要求教育局依法處理。如果認為教育局出具的處理意見不符合法律法規,也可以在收到教育局出具的處理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