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是公民通過遺囑將其個人合法財產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贈與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的單方法律行為,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遺囑人在遺贈中也叫受遺贈人,遺囑指定的接受遺贈財產的人叫受遺贈人,也叫受遺贈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和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期滿未作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可見,接受遺贈是有期限的,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二、如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
如果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後辦理接受遺產公證,公證處應該如何認定接受遺產是否有效?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後申請接受遺產公證的,公證處可以要求其提交下列證明:
1,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未滿兩個月;
2.不到兩個月就知道被繼承人生前遺贈的意義;
3.被繼承人死亡後兩個月內或者得知遺產後,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占有人)或者人民法院表示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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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種證明有壹種就夠了,但公證處要通過詢問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來核實。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受遺贈人向誰表示願意接受遺贈,所以如果受遺贈人只向法定繼承人之壹表示,其他法定繼承人有異議的,公證處應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