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壹般應寫成“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狀”或“起訴書”,但不能寫成“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只有人民檢察院在公訴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書,才能稱為“起訴書”。
2.當事人的相關信息。為了體現方便起訴原則,民事訴訟法對被告的信息要求比原告少。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只需要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只需提供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但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法院聯系和送達,應通過訴前調查盡可能完善被告的相關信息,如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企業的實際經營場所和法定代表人等。
3.訴訟請求。在確定訴訟請求時,應當根據訴訟類型確定請求事項,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全面、合理,兼顧可執行性和現有證據;在表達訴訟請求時,不需要加上“請求法院”等詞語,只需用“命令(為付款而訴訟)”和“確認(為確認而訴訟)”等動詞作謂語即可;如果訴訟請求中有數字,應註意節號和小數點的用法。為了便於閱讀,應該在小數點前每三位數加上章節號。如“2500萬元”應寫成“2500萬元”或“2500萬元”;當壹項索賠包括兩項或多項金額時,應註明總金額。
4.事實和理由。描述案件事實時,應當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用簡潔的語言描述清楚糾紛的事實,準確分析糾紛的性質。本部分使用的詞語應當簡明準確,與案件有關的術語應當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