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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遊免責聲明是否有效?

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戶外運動的法律。壹起旅遊發生人身損害糾紛,按照《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部分規定處理。實踐中,壹些活動組織者意識到了上述問題,於是單獨與參與者簽訂免責協議,免除自己對參與者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因此,主辦方與活動參與者簽訂的上述免責協議無效。第三,組織者是否應該對參與者承擔法律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從法律的壹般規定來看,侵權責任是過錯責任,即有過錯就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但也有特殊責任,如《民法通則解釋》(142)所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數額和受益人的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所以主辦方是否有責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壹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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