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凡國家放開的商品,不分品種、數量、行政區域,均可上市。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農業機械等舊機械設備,應當持相關證照在指定的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公平交易應當在指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在市場外進行。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壹)走私貨物:
(二)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和過期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4)槍支、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具;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經營的藥品;
(6)反動、淫穢的圖書、圖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食用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照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協商。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2)供應和價格壟斷;
(三)強買強賣、強買強賣、欺行霸市;
(四)每斤扣二克,短秤少秤,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五)賭博、算命等妨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