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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管理條例第三章集市貿易

第十三條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當取得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並出示證照方可經營。

第十四條凡國家放開的商品,不分品種、數量、行政區域,均可上市。

第十五條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農業機械等舊機械設備,應當持相關證照在指定的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公平交易應當在指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在市場外進行。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壹)走私貨物:

(二)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和過期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

(4)槍支、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具;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經營的藥品;

(6)反動、淫穢的圖書、圖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食用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照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協商。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2)供應和價格壟斷;

(三)強買強賣、強買強賣、欺行霸市;

(四)每斤扣二克,短秤少秤,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五)賭博、算命等妨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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