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42條?婚姻家庭的禁止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婚姻登記的程序是什麽?
婚姻登記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核、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以下證件和證明: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人員還應持有離婚證。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詢問當事人有無疑問,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3)報名。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發給結婚證;離婚的人應當註銷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到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其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