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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喪葬費補償標準和時間

法律主體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主張喪葬費。過去僅限於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支付的必要費用。在許多省市,喪葬賠償標準是根據《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處理的,並以死者生前六個月的總收入為限。大概3000-4000元。壹般包括屍體運輸費和火化費。購買骨灰盒、第壹期骨灰寄存費以及聘用人員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經法院審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限期執行有關部門的喪葬決定所產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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