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壹條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實行註冊制。國家經貿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委)是企業法律顧問的登記管理機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中央直屬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註冊和管理。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有責任對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註冊和人員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二條申請註冊《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遵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
(二)通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四)經單位批準。
未經註冊的,不得開展企業法律顧問業務。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其所屬單位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三)受到開除以上行政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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