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支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結婚,原則上彩禮不退。如果,彩禮給付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作為* * *同壹主體,遵循的是夫妻的合法財產。
198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條規定:“父母或者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意願或者以取得財產為目的強迫包辦婚姻,違背男女雙方或者壹方意願強迫婚姻。壹方要求離婚,雙方婚後未建立感情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號意見第17條規定:“因包辦婚姻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