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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繼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繼子女由繼父或繼母撫養,在親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親生父母均已死亡的情況下,壹般不允許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的關系;但是,在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生父或者生母與繼母或者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由另壹方生母或者生父帶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自然解除。由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承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壹般不允許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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